发布时间:2020-06-29来源:重庆公墓网
中国传统的殡葬活动,分为“殡、葬、祭”三大板块,其中最贵的当数“葬”了。公墓的买卖双方打着一场力量悬殊的价格持久战,政府“不作为”垄断现象显著。
众所周知,中国一些大中型城市墓地的价格动辄上万、几十万,甚至上百万元、且买家也没有选择余地,供不应求。殡葬行业也连续多年被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。
剥开种种现象迷雾,造成其暴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?多位专家一致认为:中国殡葬体制本身的弊端才是“元凶”,亟待出台《殡葬法》完全改变现有病态的殡葬体制,才能缓解这场看不见的危机。
个人承包和经营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
根据相关规定,中国的公墓建设分为两类: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。目前国家允许多种投资主体进入公墓开发和经营市场,包括民营资本的进入。然而,有一些民营机构表面上是集体所有制、其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制,他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,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经营等行为。
为了避免墓地开发经营的个人化,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明文规定,在法律上增加或提出相关禁止条文。如14年台湾有关方面就修改了相关法规,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人经营公墓。这对我们来说,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。目前在中国的公墓开发经营权并不适合交给个人承包和经营,公益性墓地更是如此,但法律法规上对此并未设有详细的界定,成为公墓市场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,高价墓地由此而“诞生”。
为什么个人承包性质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呢?其实这与公墓的使用期限有关。目前中国各地的公墓使用期限不一,有的地方是50年、有的是70年,这已经超过一代人正常的工作年限,很难延续和持久,不利于公墓常年的维护和管理。另外,因个人行为缺乏监管,万一席卷巨款跑路了怎么办?虽然目前还未发生此类事件,却危机重重。这与公墓使用年限之争议有关。国家民政部其实早就想提出修改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其中针对于公墓使用年限的问题,社会各界争议较大,至今也未能达成一致,修订工作也因此陷入了僵局。
据介绍,中国公墓的购买费用包括两个部分:墓穴的使用年限的费用;墓地的维护和管理费。前者的期限一般分为50年和70年;后者主要指公墓每年的管理和维护费用,相当于墓地的“物业管理费”,此项缴费期限在各地不一,有的地方是20年,有的地方则为10年。
以上海为例,公墓使用年限为70年,时间显然过长。为此,上海市民政部门曾提出对公墓规划进行研究,为此提出了“20+10” 的方案。这是按照代际年限来计算的,解放初期上海的代际时间为20年,当时上海市民的平均结婚年龄较早,20年基本可形成祖孙三代人口,让孙辈来处置祖辈的墓地比较理性。上海实行计划生育以来,代际时间便延长至30年了。也就是说,在30年中上海的一个家庭可形成祖孙三代的人口,孙辈也有足够有能力来处置祖辈的墓地了,受到中国伦理孝道风尚的阻力较小。但由于这涉及到法律等方方面面,无法一蹴而就,后来也没有了下文。
亟待出台《殡葬法》
现有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已经无法适应遏制“暴利”的现实需要。现行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属于行政法规,立法等级过低,与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乡规划法》 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衔接,因此需要以《殡葬法》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层级,既有利于民政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监管,也能落实对人权更好的保护。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,但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“准入审批权”转化为“经营独占权”,殡仪馆和民政部门长期职能不分,“一套人马几块牌子”。利用垄断的火化权进行捆绑搭售、赚取“暴利”之举也就屡禁不止。
殡葬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,“暴利”现象彰显行业法规滞后。我们呼吁应该尽快制订和出台法律位阶更高的《殡葬法》,构建一套非营利性占主导、 经营主体多元、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律体系,是遏制“暴利”的长远举措。
关于殡葬暴利的说法,民政部门也不回避。中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曾回应,殡葬行业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特点,不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特征。同时,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,它不同于普通服务业可以遍地开花,它的规模由当地的人口、火化率等条件硬性约束,是自然垄断的行业。遏制暴利一要靠政府对殡葬服务和收费项目加强管理,二要靠消费者在选择服务项目时理性消费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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